“简”述廉洁 | 汉代官吏贪污敛财受到处罚

发布者:纪委发布时间:2024-05-06

 该简是1974年出土于居延破城子甲渠候官遗址的一枚完整木牍,长23.1厘米、宽2.4厘米、厚0.2厘米,松木材质。正面三行书写。


 此牍为张掖太守府给居延都尉的下行文书,主要内容是张掖太守就有关居延都尉下辖的殄北守候和甲渠候贪污敛财祠社款项给予处罚的记录。


 大意是汉成帝刘骜建始元年(公元前32年)九月初五,张掖郡太守良、长史威、丞宏三人联名给居延都尉复文。文书内容涉及居延都尉下辖的殄北守候、塞尉“护”和甲渠候“谊”二人在准备举行祠社稷时利用职权之便,私吞吏卒上交的社祭财物,其中“护”贪赃136钱,“谊”贪赃142钱。


 事情败露后,居延张掖太守府给予二人“受社廛(chán)不谨”和“敛吏社钱”的处理意见,而甲渠候“谊”因在案件事发后已经将“钱千五百”偿还给了相关小吏,最终避免了处罚。


 简文中的“社”即祠社稷,是汉代流行的一种祭祀社(土神)和稷(谷神)的活动。《续汉书·祭祀志》引《孝经援神契》云:“社者,土地之主也。稷者,五谷之长也。”至于“廛饭黍肉”则是指古代在举行社祭时,由大家共同出钱购买用以祭祀的黍米、肉等所需之物。“廛”,在这里有共同出资之意。


 两汉时边塞军中祠社稷活动所需的款项主要由下级军吏共同承担。因此,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简文中殄北守候“护”和甲渠候“谊”能够在祠社稷活动中利用职权敛财的原因。最为重要的是,张掖太守在得知此事后,立即对贪污敛财的官吏给予处罚,既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也保障了戍边士卒的利益,防止官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总之,廉洁从政、秉公用权是公职人员的基本职业操守,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公职人员恪守这一原则,才能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和发展进步。


(苏阳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