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教育资料选编》2020年第2期

发布者:纪委发布时间:2020-04-17

【编者按】祛邪必须扶正,激浊方能扬清。依纪依法信访举报,是党章宪法赋予举报者的合法权利,在当前正风反腐的高压态势下,一些心怀叵测之人利用党和国家对腐败“零容忍”的心理,故意捏造事实中伤他人,挫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破坏了社会风气和政治生态,既违反纪律,也触犯法律,对党风、政风、民风造成恶劣影响。我们整理了一些恶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案例,具有深刻的警示教育意义。希望广大党员干部职工以案为镜,引以为戒,切实增强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正确行使权利,客观公正、实事求事评人论事、反映问题,自觉抵制歪风邪气。

 

案例一:某高校重点实验室副主任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被依规处置

A某系某高校副校长,国家某重点实验室副主任,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拥有教育部“长江学者”创新团队带头人、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等多个头衔。但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多次收到涉及A某的举报,举报的时间节点多为A某获奖公示、提拔推荐等关键时期,内容多反映A某涉嫌贪污科研经费、论文抄袭等问题,并称A某与多名女学生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经纪委监委调查,举报信反映的内容均不属实。同时,纪委监委在调查中发现,绝大多数匿名举报信均系从该高校附近邮局发出,且从举报内容和字迹判断,有可能是同一人所为。纪委监委依法提请有关机关进行技术鉴定后发现,所有匿名举报信均为A某所在实验室另一名副主任B某所为。后经进一步查实,B某因与A某存在学术分歧,且对A某占有大量科研资源心存妒忌和怨恨,遂多次捏造事实,以匿名虚假举报的方式对A某进行报复。B某的行为属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应当严格依纪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案例二:某公司党委副书记诬告陷害考察人选受到撒销党内职务处分

20179月,无锡市组织部门拟赴机场集团考察干部,在组织确定其他人为考察人选后,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孙某捏造收受钱财等事实,匿名投递多封举报信,诬告陷害考察人选。经审查,孙某受到撒销党内职务处分,并公开通报。

案例三:兰州新区查处一起诬告陷害典型案例

20193月,兰州新区纪工委监工委相继收到匿名反映兰州新区某单位负责人的6封举报信,内容全部相同,主要反映该负责人大肆招聘录用亲戚和朋友及关系户,所管辖领域工程建设装修的招标采购都是其朋友在做,设施及用品采购都由其说了算,还存在生活作风问题。在综合分析谈话及核实情况后,新区纪工委监工委作出反映问题不属实的结论。20196月,甘肃省委巡视组也收到多份内容一致反映该负责人的举报信,经核查后确认反映问题失实。

该同志就匿名诬告的违法行为向新区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现已查明诬告人,并查实举报信系捏造诬告陷害的事实。目前,兰州新区公安局正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案例四:某事业单位干部虚假告发恶意举报被依法批准逮捕并追究其党纪责任

201312月以来,张某通过一信多投方式匿名举报,恶意捏造相同内容的举报信多达数百件次,意图诬告他人。数十名受诬告对象中既涉及厅局级、县处级领导干部,也包括一般公职人员。

经查,张某故意捏造事实向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虚假告发,恶意举报,意图使他人受到党纪处分和刑事追究,其捏造的事实既涉嫌违纪,同时也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诬告陷害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20197月,张某因涉嫌诬告陷害罪,被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纪法衔接条款,追究其党纪责任。

案例五:某乡政府干部诬告陷害违纪被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20173月以来,李某因在乡政府报销个人费用遭到会计杜某的拒绝,心生怨恨,于是编造杜某违反廉洁纪律及贪污数千元公款的问题,通过多次邮寄匿名信的方式向县级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意图对杜某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受到党纪追究。

经查,李某所反映情况不属实,并存在主观恶意,致使被举报人一度被调离工作岗位,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承受巨大精神压力。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政治纪律,已构成诬告陷害违纪行为。20193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李某的党纪责任,给予其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六:某水库工程师随意扩大事实凭主观臆测进行恶意举报受到处分

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某水库管理所工程师陈某某举报该县部分水利项目存在有关问题,相关领导涉嫌违纪违法。

经核查,所反映问题失实,且存在随意扩大事实、凭主观臆测进行恶意举报问题。此外,核查发现陈某某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陈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案例七:某市普通市民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诬告陷害审判人员被判刑

20146月起,宋某多次向某市、区两级纪委、党委政法委、检察院等单位领导发送举报信息,称区法院工作人员孙某、李某克扣、截留其判决执行款。

区纪委对孙某的署名举报进行了核实。经查,未发现孙某、李某存在克扣、截留执行款项的行为。宋某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的问题完全是其个人主观臆断,恶意捏造形成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发泄对法院判决执行的不满。通过进一步调查了解,涉及宋某的民事诉讼判决已全部执行完毕,宋某亦向法院出具结案证明。

宋某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诬告陷害审判人员,恶意诋毁司法机关公信力,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诬告陷害罪。市人民检察院对宋某依法提起公诉,后经法院审理,认定宋某捏造犯罪事实、意图陷他人于刑事追诉之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八:某村农民捏造犯罪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被公安机关逮捕

20178月至12月期间,赵某为发泄个人私愤,捏造杜撰了其所在村党支部书记高某私吞公款,挪用救济款物以及非法占用土地并造成土地大量毁坏等犯罪事实,编写了“黑内幕”“刘文彩式的书记高某”等诬告材料,向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作虚假告发。此外,还编写印制了“唤醒全体村民的一封信”等材料,在其所在村内散发、张贴。对高某的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影响恶劣。

经查,赵某反映高某违纪违法等问题,均不属实。赵某反映的问题均为其个人捏造,杜撰,其意图主要是为发泄私愤,达到使高某受到党政纪处分和被刑事追究的目的。赵某捏造犯罪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诬告陷害罪。201812月,赵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1月批准逮捕。

案例九:某街道党支部原书记嫌诬告陷害被开除党籍

2019年,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某街道党支部原书记王某为打击报复他人,无中生有,伙同他人编造多名党政领导干部贪污受贿、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犯罪事实,并多次向相关部门匿名举报。市纪委市监委对举报问题线索进行严格核查,其反映问题均不属实。在核查过程中,发现王素华存在涉嫌诬告陷害行为,遂与市公安机关联动核查。王某到案后,对其涉嫌诬告陷害及职务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最终王某被开除党籍,同时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十:某村村民王某国等散布虚假举报信息并涉嫌伪造公文被分别判刑

2016年以来,河南安阳县内黄县马上乡某村民王某国、王某彬、王某志等人向中央纪委、中央巡视组、省纪委、市纪委等部门反映该村党支部书记王某起相关问题线索21次。举报人王某国因与王某起合伙做生意产生经济纠纷,为报复王某起,王某国等人先后伪造了中央电视台评论部文件及中央电视台印章和内国土﹝2014005号文件,捏造王某起多占14亩土地的虚假线索向中央巡视组反映,并通过手机微信群、朋友圈等途径散布虚假信息。经调查,发现举报人手中的文件与国土部门的认定土地内容不符,涉嫌伪造公文,2018523日,内黄县纪委监委将该问题线索移交内黄县公安局。20196月,内黄县人民法院以诬告陷害罪判处王某国有期徒刑16个月;以诬告陷害罪判处王某彬、王某志有期徒刑1年。

 

 

 

 

延伸阅读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摘录)

第三十九条 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

第四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异常检举控告行为,有重点地进行查证。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诬告陷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一)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三)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摘录)

第六十四条  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摘录)

第五十二条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