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以案为鉴,可以明底线,知所止。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坚持教育为先、预防为主,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强化纪律规矩意识,根据学校党委部署安排,从本期开始,每月将围绕一个专题编发《警示教育资料选编》,供全校党员干部职工学习,引以为戒,推进警示教育及纪律规矩教育常态化。
各学院、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用好《资料选编》典型案例这本“活教材”,全体党员干部要从这些鲜活的案例中吸取教训,以这些反面典型案例为鉴,筑牢防线,守住底线,远离红线,严于律己,真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政治生态。
【编者按】“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这是《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给广大高校教师提出的底线和红线,也是对广大教师的警示提醒和严管厚爱。近年来,学术不端日益成为舆论热点问题,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为人师者,必先正其身,方能教书育人。为打击学术不端行为,净化学术环境,以案明纪,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师生树立正确的科学道德观,遵守学术规范,坚守学术诚信,完善学术人格,维护学术尊严,摒弃学术不端行为,努力成为优良学术道德的践行者和良好学术风气的维护者,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本期《资料选编》收集了二十余则发生在高校的学术不端行为案例,供大家学习教育,警示师生,究其根源,去其病根。
案例一:
西安交通大学李连生教授学术成果造假被解聘
据西安交通大学网站消息,该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和校党政联席会议21日作出决定:鉴于李连生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取消其教授职务,并解除其教师聘用合同。
西安交通大学发布的新闻稿说,2007年12月,在2007年度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公示期间,该校陈永江等教授实名举报李连生在申报“往复式压缩机及其系统的理论研究、关键技术及系列产品开发”获奖项目中存在造假、侵占他人学术成果进行拼凑和包装等严重学术不端问题。
新闻稿称,学校对此举报高度重视,通过校学术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展开深入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学校于2008年3月致函教育部,建议撤销授予该项目2007年度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随着对李连生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核实,2009年4月学校决定免去其流体机械及压缩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副主任职务;2009年12月,针对李连生相关学术不端问题,校学位委员会决定免除其博士生导师资格。(中新网2010年3月21日)
案例二:
北京化工大学教授陆骏盗用他人文章并伪造履历被开除
北京化工大学发布公告称,经调查核实,该校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教授陆骏盗用他人学术文章并伪造履历,属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决定予以开除。之前,他已被取消国家“青年千人计划”入选资格。
2011年11月,39岁的陆骏成为该院教授; 2012年3月入选国家第二批“青年千人计划”,可获中央财政人民币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及其他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他发布的一份“招聘启事”遭网友质疑,“打假斗士”方舟子随后在微博中跟进揭露,发现其主要论文、学历及工作经验,均假冒国外同名(姓名拼音字母相同)学者,实施“移花接木”之术骗取名利。
北京化工大学发布的“关于给予陆骏行政纪律处分的决定”中表示,陆骏本人已承认造假。公告称,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经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委员会讨论,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陆骏开除处分,解除聘用合同。(京华时报2012年7月29日)
案例三: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原副校长陈德萍博士论文造假被查
2015年4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在其官网发布《关于一学术不端案件的情况通报》。通报称,该校一位原副校长、原广东财经职业学院负责人陈某,因其早年的博士论文存在造假学术不端行为,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4年12月,广东省政府已经免去了陈某的广外副校长职务。陈某博士学位为在职攻读,博士论文完成于2004年2月,其博士毕业学校已经配合广东纪委进行调查,并按程序在2013年撤销了其博士学位,且依规定向社会公布。(中国教育报2015年4月23日)
案例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导长江学者论文抄袭被免职
1月6日,《环球法律评论》编辑部发布一则《本刊声明》称,经举报并核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张红发表于该杂志2010年第1期的一篇论文与德国学者Klaus Martin在先所著作品高度雷同,涉嫌抄袭。
“本刊决定撤销张红署名的《19世纪德国人格权理论之辩》一文,目前已联系相关文献数据收录机构将该文从数据库中删除,并建议读者在引用相关内容时直接参考德国学者原书。”编辑部称,“强烈谴责这种学术不端行为”。
张红2013年担任教授、博导,时31岁。他担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信访与社会稳定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2016年4月,张红当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发布的通告显示,鉴于《环球法律评论》编辑部声明,张红教授在该刊物发表的《19世纪德国人格权理论之辩》一文与德国学者著作存在雷同问题,张红教授本人已辞去学校法学院副院长职务,学校已免去其法学院党委委员、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学校组织专家正在对张红教授涉嫌学术不端问题作进一步认定,并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新京报 2017年3月3日)
案例五:
南京大学教授梁莹学术不端行为受7项处分
《中国青年报》10月24日刊发的稿件《青年长江学者与她“404”的论文》,曝光了拥有众多学术头衔的南京大学社会学院教授梁莹的问题。
12月15日上午,南京大学新闻网上发布消息,确认了此前一直网传的内容,即该校年轻教师梁莹受到7项处分,包括面临丢掉教师资格的处理。据了解,这是在该校警示教育大会上公布的。
梁莹是南京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因涉嫌论文抄袭、一稿多投等师德师风问题,引发社会关注,对梁莹的处理被作为警示教育大会的一项内容,由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刘鸿健公布。称“经调查并经我校学术委员会、教师职业道德与纪律委员会研究,认定梁莹存在学术道德等师德问题且情节严重,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精神和规定,我校给予梁莹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过处分,取消梁莹研究生导师资格,将其调离教学科研岗位,终止‘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聘任合同;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撤销其相关人才计划称号和教师资格。学校还责成社会学院、人力资源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作出深刻反省和认真检讨,采取切实措施,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中青在线 2018年12月15日)
案例六:
重庆师范大学张世友论文抄袭被解聘教授岗位
5月8日,重庆师范大学正式通报,张世友的部分学术论文存在抄袭、引用过度等学术不端与学术不规范行为。决定解除其教授岗位聘任、撤销其校内所有学术职务和学术称号、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通报称,经同行专家评议鉴定、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等程序,得出调查结论:张世友的部分学术论文存在抄袭、引用过度等学术不端与学术不规范行为。
根据调查结论,学校认为,张世友的行为背离了高校教师的诚信操守和行为准则,违反了教育部有关学术规范规章制度和我校相关规定,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为严肃学术纪律,建设良好师德师风和学风,经学校研究决定:解除张世友教授岗位聘任;撤销其校内所有学术职务和学术称号;调离教学工作岗位。(中国青年报2014年5月8日)
案例七:
四川大学李小光著作抄袭他人成果被解聘并受多项处分
2011年8月初,四川大学接到来自台湾的苏建州先生举报,称本校道教与宗教文化研究所李小光副研究员2009年由巴蜀书社出版的《中国先秦之信仰与宇宙论:以< 太一生水>为中心的考察》一书第八章严重抄袭台湾师大郑倩琳小姐2003年硕士论文《战国时期道家之宇宙生成论》。
经过认真调查核实和专家鉴定,四川大学日前认定本校道教与宗教文化研究所李小光副研究员学术抄袭属实。经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和校务会研究决定,给予李小光如下处分:
解除对李小光的副研究员聘用,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 给予李小光开除公职留用察看(察看期一年)的行政处分;撤销李小光已申报立项的2010年度四川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研究专项(哲学社会科学)项目——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并追回拨款;建议四川省社科联撤销李小光因《中国先秦之信仰与宇宙论:以< 太一生水>为中心的考察》一书获得的一切荣誉和奖项,并追回全部奖金。
为严肃党纪,经中共四川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经中共四川大学党委常委会讨论同意,决定给予李小光开除党籍的党内处分。(四川大学官网2011年9月21日)
案例八:
东北农业大学教师刘骞著作严重抄袭被停止硕导资格
2014年5月下旬,成都调味品行业资深人士斯波向成都商报反映情况称,1月出版发行的《麻辣食品生产工艺与配方》(简称《生产工艺》)一书,涉嫌严重抄袭2011年2月出版发行的斯波的著作《麻辣风味食品调味技术与配方》(简称《调味技术》)。
《生产工艺》一书的主编之一是东北农业大学食品学院的老师刘骞,据斯波称,此事经成都商报报道后,东北农业大学食品学院院长江连洲与他取得了联系,并代表校方向斯波通报了“东北农业大学关于给予刘骞的处分决定”。
《东北农业大学关于给予刘骞的处分决定》中称:教师刘骞主编的《麻辣食品生产工艺与配方》存在严重的抄袭问题,经学校党委办公会研究决定,根据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东北农业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给予刘骞行政记过处分;根据东北农业大学相关规定,取消两年内申聘高一级专业职务的资格;停止研究生导师资格;停发今年全年津贴和今年的年终奖金。(成都商报2014年6月18日 )
案例九:
湖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雷艳云论文抄袭被撤销教授职称
2016年8月,雷艳云在Journal of New Materials for Electrochemical System杂志第三期发表题为“Application of Electrochemical Immuno-sensor Based on Ketamine Hydrochloride for the Detection of Sports Illlicit Drugs”的论文,该论文与江苏大学硕士研究生陈某毕业论文存在部分内容雷同现象,构成学术不端行为。雷艳云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并撤销其教授职称,免去副院长职务。
(湖南省纪委2018年3月16日)
案例十:
大连海洋大学教师获奖作品涉嫌抄袭被取消获奖名次
5月27日,中国新闻网发表文章《吉祥物最佳方案被疑抄袭 大连地铁:取消获奖名次》称,大连海洋大学张先生为大连地铁设计的吉祥物“海鸥”,被疑抄袭2014年威海长距离铁三世锦赛的吉祥物“威威”。随后,大连地铁集团就此问题发布公告:取消“海鸥”作品获奖名次。(中国新闻网2018年5月27日)
案例十一:
西安美院樊雨副教授获奖作品抄袭被辞退
近日,网络曝出西安美院青年教师樊雨获奖作品涉嫌抄袭英国插画师作品一事。依据调查结果,4月26日,经西安美术学院学术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认定了樊雨的抄袭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审定;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也召开了专门会议,形成了取消樊雨副教授职称待遇的意见并报学院审定。
4月27日,根据学术委员会和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意见,西安美术学院决定:取消樊雨副教授任职资格;撤销并收回樊雨因该获奖作品取得的所有奖励、奖金;决定辞退樊雨,解除西安美术学院与樊雨的人事代理劳动合同。 (中国青年网2018年4月29日)
案例十二:
北大确认翟天临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对其作出退站处理
北京大学2019年2月16日在官方微博发布《关于招募翟天临为博士后的调查说明》称,确认翟天临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同意对其作出退站处理。
经调查发现,在翟天临进站材料审核、面试和录用过程中,合作导师、面试小组和光华管理学院存在学术把关不严、实质性审核不足的问题;同时确认翟天临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依据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同意光华管理学院2月13日对翟天临作出退站处理的意见。同时,学校决定对该合作导师作出停止招募博士后的处理,对面试小组成员给予严肃批评,责成光华管理学院作出深刻检查。
同时,北京电影学院称,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委员会组织校内外专家对翟天临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在《广电时评》上的《谈电视剧<白鹿原> 中“白孝文”的表演创作》一文进行了鉴定,认定:该文中的一些论述是基于翟天临个人表演艺术创作体验而进行的阐发;文中关键表述使用了其他专家的观点,但未做引用注释说明,存在较为突出的学术不规范、不严谨现象,存在学术不端情况。导师陈浥未能认真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 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委员会建议、学位评定委员会投票决定、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撤销2018届博士研究生翟天临博士学位,取消陈浥的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翟天临、陈浥对此均表示接受。
其他相关问题的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中国新闻网、北京电影学院官方微博2019年2月19日)
案例十三:
清华大学博士生叶肖鑫学术不端被撤销博士学位
近日,互联网上出现关于我院2010级博士生叶肖鑫为第一作者的多篇论文被撤稿的信息。2017年4月,我院已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对叶肖鑫涉及严重学术不端的问题进行了严肃处理,撤销其博士学位,同时对其导师追责问责。现将有关调查和处理情况说明如下。
叶肖鑫于2010年进入我院攻读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学位,2015年7月毕业并获清华大学博士学位,指导教师为我院新材料研究所唐国翌教授。
2017年1月,校学术委员会成立专门工作组进行调查并经学术道德分委员会讨论,认定叶肖鑫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其导师唐国翌对此负有指导管理方面的责任。2017年4月28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决定撤销叶肖鑫博士学位,该处理结果在校内进行了公告。2017年6月,我院停止唐国翌教授招收研究生资格,撤销其材料学科负责人和新材料研究所副所长职务,目前其已办理退休手续。(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网站2018年10月22日)
案例十四:
复旦大学博士生仇思隽学位论文抄袭被撤销博士学位
复旦大学昨晚通过官微发布消息称:“经我校学术规范委员会调查认定,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2013届毕业生仇思隽博士学位论文抄袭事实确凿。校学位评定委员会1月21日召开会议,依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和《复旦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决定撤销仇思隽的博士学位,停止其导师梁鸿的招收研究生资格。学校将进一步深入调查,以作出后续处理。”
据媒体报道,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社会管理与社会政策专业博士仇思隽于2013年完成的博士论文《政策执行研究一一以我国职业教育领域为例》(指导教师:梁鸿教授) 严重抄袭天津大学教育学院博士亓俊国2010年的论文《利益博弈:对我国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研究》(指导教师:庞学光教授)。爆料者说:“论文抄袭达到99.9%,不仅目录、内文、参考文献全部复制抄袭,甚至连后面的致谢也抄袭部分。”(人民网2017年1月22日)
案例十五:
暨南大学博士熊科伟论文严重抄袭剽窃撤销博士学位
6月上旬,我校收到关于2014级博士生熊科伟涉嫌论文抄袭、剽窃的举报。学校高度重视,马上成立专项工作组,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展开调查。经校外专家鉴定和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认定:熊科伟在读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不符合学术规范,存在严重抄袭、剽窃现象,情节恶劣。
依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暨南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细则》等有关规定,经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撤销熊科伟博士学位。同时启动对其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追责程序。(澎湃新闻2018年6月30日)
案例十六:
天津大学李瑞锋硕士学位论文抄袭被撤销原授予学位
近期,学院接到电话举报,反映我院2008届在职研究生李瑞锋硕士学位论文涉嫌抄袭。学院对此事高度重视,成立了调查小组对情况进行核实认定,经调查李瑞锋硕士学位论文抄袭情况属实。
依据《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天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八分委会于2018年6月12日召开第103次会议,会上讨论了李瑞锋硕士学位论文抄袭情况和处理意见,一致通过撤销李瑞锋原授予学位、追回李瑞锋已授予工程硕士学位证书的决定,并已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天津大学网站2018年6月21日)
案例十七:
学术不端的毒瘤正向本科生蔓延
“竢实扬华奖章”被视为西南交通大学学生个人的最高荣誉。11月24日,在“竢实扬华奖章”评选答辩会结束后,网上就流传出该校建筑与设计学院2013级城乡规划班学生的实名举报信,信中称:该班学生、“竢实扬华奖章”候选人李某,利用制度漏洞,借淘宝便利发表论文、获取专利,并在举报信中列数李某“学风不正、评奖不信”等多项问题。
西南交通大学经调查后,决定取消李姓同学本次“竢实扬华奖章”评选资格,并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回应:学校始终反对任何形式的学术造假行为,也要给犯错的年轻人一个纠正错误、改过自新的机会。
与许多被媒体曝光的学术不端事件不同,这次的当事人是本科生,并非学校教师或研究生。
同班同学集体举报,联合签名。据报道,李某的一篇论文对比涉嫌抄袭论文的重复率达90%以上,甚至利用PS技术更改绩点信息截图以获取成绩,这样的恶劣行为,引发了同班同学的极大愤慨,所以才有了集体举报。(中国青年报2016年11月30日)
案例十八: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公布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结果
12月12日上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在北京召开2016年“捍卫科学道德 反对科研不端”通报会,对外通报2015-2016年间查处的8个科研不端行为典型案例,并公布近期查处的61份科研不端行为案件处理决定。
据悉,基金委还通报了自2015年-2016年11月底接收日常举报案件、专项案件及主动核查案件共计382件,监委会办公室人员逐项认真初核,认真分析举报内容和线索,对其中208件案件启动调查程序。基于调查结果,基金委监督委员会审议案件113件,处理相关责任人172人,处理相关依托单位9个。
在此次对外公布的61份科研不端行为案件处理结果中,多所高校科研的工作者因论文存在篡改通讯作者、篡改作者顺序、随意删除共同作者、数据造假、抄袭剽窃他人发表的论文等被通报批评,给予取消项目申请资格一至七年不等处罚。(科学网 2016年12月12日 )
案例十九:
花钱当“挂名主编” 让学者斯文扫地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部分高校教师为评职称,争相购买图书专著的“挂名权”。围绕着图书专著的“挂名权”,一条灰色的利益链已经形成。从内容代写、主编挂名到代购代销,都有人专门负责。
这样的做法,无疑是对学术道德的亵渎。然而,有不少人对教师买论文、抄袭乃至做“挂名主编”抱有同情之理解,认为在当下的职称晋升机制之下,教师们这样做也是情非得已。甚至有人认为:既然许多人或明或暗都在这样搞,又何必顾忌脸面和荣誉呢?
平心而论,当下的职称评价体系对论文、专著的要求过于严苛,确实有待改进。然而,我们主张放松职称评价的论文专著要求,并不意味着允许教师学者滥竽充数乃至欺世盗名。论文也好,专著也好,必须要有相应的学术水准,以学术垃圾替代真正的研究成果,在任何制度下都是无法容忍的。以此为理由为当“挂名主编”的做法辩护,无疑是十分荒唐的。
面对确凿无疑的错误做法,我们决不能以“法不责众”为由熟视无睹。“大家都买论文”,并不是一条有效的辩护理由,而只能说明某些高校教师的无耻已经达到了一种“集体共谋”的程度。这样一群论文“窃贼”,对自己的做法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还堂而皇之地在那里为人师表,教育学生要诚实守信,根本就是学术界的耻辱。学术研究不是生意,如果让这样的人混入高校教师队伍,无疑是教育的悲剧。
在“挂名主编”这个问题上,让人触目惊心的调查结果表明:从教师的个人操守到制度的栅栏,所有的环节全部失守。若想斩断署名权买卖的灰色利益链,就需对各个环节都进行“加固”。
首先,在学术界,每个人都应坚持“有所不为”的底线观念:既然投身学术,就应该对得起自己的初心。个人不能总是把学术不端的问题推给“环境”,个人的良知和学术道德,应该是防御学术不端行为的第一道关口。在这一方面,我们要做到“两手抓”,一方面,对于仍在攻读学位的青年学者,应大力进行学术伦理方面的教育,另一方面,对于已经取得教职的学者,高校也应加强监管。
其次,构建严密的学术审核机制也很有必要。论文发表、专著出版应当依从学术的标准,而非个人晋升的需要。香港大学教授徐国琦在其学术自传《边缘人偶记》中写道:“在西方要出版专著不容易,尤其是在大学出版社出书更难。因为著名的大学出版社,不管是他们约请的稿子,还是自己投稿的,首先要得到至少两位审查者的匿名推荐才能出版。两位匿名审查者是由出版社自己找人,作者并不知情。”这样的制度,值得我们借鉴。(《中国青年报》2018年01月03日 )
案例二十:
本科生伪造博士证书做博后 出站后又当上了教授
龚伟是西北大学的本科毕业生,有一天他脑洞大开,换了个“龚建国”的名字并拿着伪造的复旦大学博士毕业证书先后在重庆和成都的两所大学做了博士后,出站后又被四川理工学院聘为教授。
媒体报导,“为了让‘龚建国’安心工作,早出成绩,四川理工学院除了按教授标准发给他工资外,还为其提供了一套180平方米的住房”,并“配套了几十万的科研经费”。此外,“龚建国”还创办并主编一份英文期刊,并体面地开始了自己的教授生活。
半年后,“龚建国教授”与自己带来的助手发生了矛盾,不满待遇问题的助手向学院揭发了“龚建国”文凭造假事宜,学院立即向警方报案。后来,警方以涉嫌伪造、私刻印章对“龚建国”予以刑事拘留。
此事已经过去了多年,但是假博士“龚建国”正儿八经地成为两所高校的博士后,并成为当年自贡市引进的6个博士生中唯一拥有双料“博士后”经历的“人才”,享受着四川理工学院的教授待遇,这波操作还真是让人跌碎了眼镜,堪称史上最为黑色幽默的学术不端。
社科院2018版《反腐倡廉蓝皮书:中国反腐倡廉建设报告NO.8》
案例二十一:
靠“农民工”打磨搞出汉芯一号 骗走上亿经费
不少媒体曾报导“汉芯1号”正式发布时的盛大场面:“上海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亲自主持,信产部科技司司长、上海市副市长、上海科委、教委负责人悉数到场。在发布会上,由王阳元、邹士昌、许居衍等知名院士和‘863计划’集成电路专项小组负责人严晓浪组成的鉴定专家组作出了一致评定:上海‘汉芯1号’及其相关设计和应用开发平台,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是中国芯片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只是后来故事发生了反转,这枚让国人骄傲的“中国芯”居然是一个“水货”,事件的始作俑者,曾是上海交通大学的教授、博士生导师,微电子学院院长的陈进买来摩托罗拉芯片,雇人将标志磨去,刻上“汉芯一号”字眼,就成了自主研发的高科技产品,骗过了科技部、中科院的评审专家。陈进依靠炮制出来的一系列“汉芯”产品获得上亿科研经费和数不数胜的学术头衔,使原本该给国人带来自豪感的“汉芯一号”,变成了一起让人瞠目结舌的重大科研造假事件。这波欺骗国民情感的学术不端也堪称史上最猖狂的学术不端。
关于此事,上海交大决定:撤销陈进上海交大微电子学院院长职务;撤销陈进的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解除其教授聘用合同。
科技部根据专家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和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已决定终止陈进负责的科研项目的执行,追缴相关经费,取消陈进以后承担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的资格;
教育部决定撤销陈进“长江学者”称号,取消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资格,追缴相应拨款;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终止陈进负责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执行,追缴相关经费。
社科院2018版《反腐倡廉蓝皮书:中国反腐倡廉建设报告NO.8》
延伸阅读:
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摘录
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摘录
第六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摘录
五、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学位授予单位对以下的舞弊作伪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一)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
(二)在学位论文或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三)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
(四)其他学术舞弊作伪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摘录
第七十七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摘录
严格师德惩处,发挥制度规范约束作用。建立健全高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机制。高校教师不得有下列情形: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有上述情形的,依法依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对严重违法违纪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建立问责机制,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高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摘录
三、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高校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摘录
七、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西北师范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实施细则》摘录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教职工、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兼职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理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四)终止访问或进修学习;
(五)解聘兼职聘用合同;
(六)撤销学术奖励或荣誉称号;
(七)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学生,视情节严重程度,按照《西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理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暂缓学位论文答辩;
(三)不授予学位;
(四)依法撤销学位;
(五)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是学位论文和学术成果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对被认定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指导教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理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研究生招生;
(三)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发送范围:校领导、各单位办公室主任
西北师范大学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东路967号 邮政编码:730070 网 址:http://jiwei.nwnu.edu.cn 电子邮箱:jiwei@nwnu.edu.cn 传 真:(0931)7971683 办公地点:行政1号楼324室 联系电话:纪委办公室 79716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