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健全纪委工作制度,发挥集体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纪委全委会是纪委的决策机构,由全体纪委委员参加,在党代会闭会期间对纪检监察工作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纪委工作报告。
第三条 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重要事项。
第四条 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会议议题由纪委书记办公会确定,应于会前通知委员。
第六条 会议由纪委书记主持,也可委托副书记主持。
第七条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委员因故缺席,须于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八条 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纪委书记确定。
第九条 纪委办公室负责会务组织和记录,会后形成纪要。
第十条 会议议题一事一议,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决议,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一条 与会人员应严守保密纪律,对会议决定和讨论的有关涉密事项不得擅自发布和扩散。
第十二条 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如有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必须坚决执行。如遇新情况、新问题需变更、调整原决定或决议的,应根据决策程序经纪委书记同意后列入下次全委会议题复议。
第十四条 会议决定事项由纪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督办,办理情况应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
第十五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办理的,必须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再行办理。
第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纪委全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