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实践经验,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强化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力求责任清晰、主体明确、制度管用、行之有效。主要把握了以下4个方面。
突出尊崇党章,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党章是党内根本大法,也是开展党内监督的根本依据。党的十八大通过的党章18处提到“监督”,对坚持民主集中制、明确党内监督的重点、加强党的中央组织等方面的监督、实行巡视制度等提出原则要求。《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将相关要求细化具体化,突出强调党内监督的政治性,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情况强化监督,着力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问题。
突出民主集中制,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强化党内监督的核心。强化党内监督必须坚持、完善、落实民主集中制,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把上级对下级、同级之间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条例》一方面强调党内监督的权威和责任来自于党的组织,主要体现为自上而下,上级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另一方面强调支持党员干部广泛参与,自下而上提出意见、开展批评。抓好这两个方面,有利于解决党内集中不够和民主不够的问题,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步调一致。
突出主体责任,强化担当精神。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目前,党内监督存在的各种问题同一些领导干部不敢担当、怕得罪人,监督责任没有落实有很大关系。《条例》坚持权责对等,以监督责任为主轴,依据党章对党的工作主体的划分,明确了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4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责任,规定了党委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等工作部门的监督职责。同时,对监督发现问题和线索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对纠错、整改不力的严肃追责,着力完善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机制。这些规定既有实体内容,又有监督保障,有利于促进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扛起主体责任,瞪大眼睛、抓早抓小,把党内监督落实到日常管理中。
突出“关键少数”,重点盯住一把手。各级领导干部是“关键少数”,一把手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条例》明确把“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要求重点监督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坚持谁授权谁负责、谁任命谁监督,围绕对一把手的监督设计制度,如规定,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等,确保其始终置身于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监督之下。(转自《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文件学习辅导百问》)
《条例》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实践经验,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强化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力求责任清晰、主体明确、制度管用、行之有效。主要把握了以下4个方面。
突出尊崇党章,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党章是党内根本大法,也是开展党内监督的根本依据。党的十八大通过的党章18处提到“监督”,对坚持民主集中制、明确党内监督的重点、加强党的中央组织等方面的监督、实行巡视制度等提出原则要求。《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将相关要求细化具体化,突出强调党内监督的政治性,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情况强化监督,着力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问题。
突出民主集中制,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强化党内监督的核心。强化党内监督必须坚持、完善、落实民主集中制,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把上级对下级、同级之间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条例》一方面强调党内监督的权威和责任来自于党的组织,主要体现为自上而下,上级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另一方面强调支持党员干部广泛参与,自下而上提出意见、开展批评。抓好这两个方面,有利于解决党内集中不够和民主不够的问题,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步调一致。
突出主体责任,强化担当精神。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目前,党内监督存在的各种问题同一些领导干部不敢担当、怕得罪人,监督责任没有落实有很大关系。《条例》坚持权责对等,以监督责任为主轴,依据党章对党的工作主体的划分,明确了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4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责任,规定了党委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等工作部门的监督职责。同时,对监督发现问题和线索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对纠错、整改不力的严肃追责,着力完善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机制。这些规定既有实体内容,又有监督保障,有利于促进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扛起主体责任,瞪大眼睛、抓早抓小,把党内监督落实到日常管理中。
突出“关键少数”,重点盯住一把手。各级领导干部是“关键少数”,一把手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条例》明确把“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要求重点监督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坚持谁授权谁负责、谁任命谁监督,围绕对一把手的监督设计制度,如规定,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等,确保其始终置身于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监督之下。(转自《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文件学习辅导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