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担当精神贯彻落实问责条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10-08

      制定和执行,是制度建设缺一不可的两个方面。问责条例的制定和出台,进一步夯实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基石,迈出了党内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的重要一步。下一步关键是贯彻执行,这既离不开压力的层层传导,更少不得较真碰硬的行动担当。正如中共中央在印发问责条例的通知中所强调的,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要密切联系实际,把自己摆进去,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结合实际制定细则,促进问责精准化

  问责条例对其他党内法规的问责规定进行了归纳提炼,从中央的角度提出了原则性、方向性要求,是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这既对各级党组织不折不扣贯彻执行问责条例作出硬性规定,又为有关党组织紧密联系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细化问责工作预留了空间。

  此前,在落实“两个责任”实践中,许多地区、部门和单位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如湖北省委出台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详细列出了责任追究情形、责任追究方式、程序及结果运用等。如今问责条例印发,在学习宣传、吃透精神的基础上,抓紧制定有效管用、便于操作的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当摆上重要日程。

  学习贯彻问责条例,必须把握问责条例的治理重点和实践“重音”,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特别是围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强化问责,对有关制度该立的立,该修的修,增强可操作性,解决问责随意性大、尺度不一等问题,促进问责精准化。

  关键在敢于较真碰硬的行动担当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制度关键在人。问责条例能否真正起到“利器”作用,关键在于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敢不敢较真、能不能碰硬、有没有战斗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明确提出:“问责不能感情用事,不能有怜悯之心,要‘较真’、‘叫板’,发挥震慑效应。”因此,确保问责条例发挥实效,必须言出纪随,强化执行力,直指抹不开面子、压力传导不下去等突出问题。要建立健全问责典型案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克服好人主义等错误认识,改变“上级领导有批示、巡视整改有要求、相关部门有督办,才去被动问责”的现象,提升问责公信力,防止“制度空转”。

  如果没有问责相配套,担当就容易成为一句口号;如果没有实际行动,问责的担当也会成为一句口号。问责条例把问责的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体现了细化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党的十八大以来落实“两个责任”的成功经验表明,压实问责责任也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适时对问责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将之纳入巡视巡察、执纪监督等常态工作中,促使各级党组织瞪起眼来真问责、严问责。

  把自己摆进去,对不敢问责的也要问责

  手电筒不能只照别人,问责不能只对下级说事。贯彻执行问责条例,要向党中央的担当精神看齐,从中央国家机关和各省区市党委(党组)开始,各级党组织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要把自己摆进去,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以眼里不揉沙子的认真劲,强化管理监督,敢于较真碰硬,对失职失责的典型问题严肃问责,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防止制度束之高阁,强化“问责的再问责”很有必要。按照王岐山同志的要求,纪委(纪检组)要把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摆进去,对监督责任缺失、“探头”作用没有发挥,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该去问责而不问责的;对纪检干部严重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就要问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的责。责任追究情况要定期报告,典型问题要公开曝光,中央纪委和省级纪委每年都要对问责情况进行盘点。

问责是手段不是目的,最终是为了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永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只有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起来,认真贯彻执行问责条例,用好问责利器,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才能真正使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才能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确保党的领导坚强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