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师党发[2014]48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精神和要求,巩固和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强化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职、廉洁从政,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及省教育厅《关于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意见>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党政主要负责人述纪述廉述作风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干部勤政廉政和作风建设,强化对学校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要向学校党委述纪述廉述作风(以下简称“三述”)。
第三条 学校每年年底集中“三述”,与单位民主生活会合并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纪委(监察处)协助召开。
第四条 “三述”内容主要包括:
(一)遵守纪律情况。主要包括学习贯彻党章,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的情况。
(二)廉洁从政情况。主要包括履行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职责,抓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遵守廉政准则、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的情况。
(三)作风建设情况。主要包括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省委“双十条”规定以及学校十二项规定的要求,坚决反对“四风”,加强学风、思想作风、领导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建设等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三述”的形式主要有:
(一)听取报告。中层领导班子召开“三述”会议(民主生活会),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向会议作“三述”报告,同时汇报“一岗双责”的落实情况。学校分管领导出席会议,各系所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组织评议。参会人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三述”对象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三)形成意见。学校党委派专人(抽调纪委、组织部、人事处人员)听取并记录“三述”内容,全校汇总后集中向党委汇报“三述”情况和测评意见。
第六条 “三述”测评结果作为干部素质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三述”测评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由学校纪委(监察处)、党委组织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建议进行组织调整;存在违纪问题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和处置。
第八条 “三述”报告、测评情况以及对有关问题调查处理的结论性材料,归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二章 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
第九条 为切实加强对全校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保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根据《档案法》、《保密法》及甘肃省《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十条 全校在职副处级以上校管领导干部建立廉政档案。
第十一条 干部廉政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领导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新任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记录》;
(三)《领导干部廉政承诺书》;
(四)领导干部廉政法规知识考试试卷;
(五)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结果;
(六)领导干部年度廉洁自律测评结果;
(七)领导干部年度“三述”报告;
(八)领导干部其他需要装入廉政档案的材料。
第十二条 廉政档案内的登记表由领导干部本人填写,并对填写内容负责,当职务或工作岗位发生变化时,需再次填写;其他材料由有关部门提供,并由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十三条 干部廉政档案由纪委(监察处)具体负责管理。廉政档案内容事项发生变化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向纪委(监察处)报告,做出修改。
第十四条 干部廉政档案一人一档,严格保密,长期保管。
第十五条 干部廉政档案实行使用审批制度。查阅档案材料需经学校党委批准。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向外提供、泄漏、更换、涂改档案内容。
第十六条 纪委(监察处)对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材料,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综合分析汇总,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退休,其廉政档案应移交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保管,不得随意处理或销毁。
第三章 新任领导干部廉政法规知识考试工作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为加强对新任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增强廉政意识和法纪观念,促进廉洁从政,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省委《关于在全省开展领导干部廉政法规知识考试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十九条 廉政法规知识考试的对象为学校拟提拔(转任)担任副科级(含副科)以上党政领导职务的校管干部。
第二十条 廉政法规知识考试的内容以领导干部应知应会的廉政法规为主,主要包括:
(一)中央、中纪委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反腐倡廉的战略思想、战略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中有关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廉洁从政从业的规定;
(四)中央、省委和教育部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廉政法规知识考试工作由纪委(监察处)会同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廉政法规知识考试应集中组织,一般在干部任职前进行,具体时间由纪委(监察处)商党委组织部确定,并提前通知参考人员。
第二十三条 廉政法规知识考试实行百分制,采取开卷或闭卷方式,开卷80分(含80分)以上合格,闭卷60分(含60分)以上合格,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第二十四条 廉政法规知识考试成绩应向考试对象所在单位通报,并按规定程序装入干部廉政档案,同时提交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凡参加任前组织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按规定程序任用;成绩不合格者,暂缓任用。凡参加任后组织考试,成绩不合格者,由纪委(监察处)负责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四章 新任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新任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其正确履职、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甘肃省新任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委新提拔任用或转任的副处级以上校管党员领导干部。
第二十八条 对新任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坚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关心爱护、以人为本,预防在先、关口前移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对新任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工作,由纪委(监察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对新任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任职廉政谈话,一般采取集中谈话的方式,每年1-2次。情况特殊的,可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
第三十一条 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习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
(二)参观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观看警示教育片;
(三)新任党员领导干部签订《廉政承诺书》;
(四)纪委负责人对新任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具体要求。
以上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
第三十二条 新任党员领导干部应按规定参加廉政谈话,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征得纪委(监察处)同意,事后另行安排谈话。
第三十三条 建立廉政谈话工作协调机制。在谈话名单确定、谈话方案制定、谈话组织安排、谈话结果运用等环节,与党委组织部沟通衔接,共同实施。廉政谈话情况记入干部廉政档案。
第三十四条 科级干部的廉政谈话由其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
第三十五条 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三十六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确保中央和省委反腐倡廉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及《甘肃省教育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准确、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与当年中层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中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民主测评以及“三述”工作等结合进行,必要时可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第三十九条 考核对象是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四十条 考核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承办具体事宜。
第四十一条 考核内容主要有:
(一)《西北师范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执行情况;
(二)《中共西北师范大学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落实情况;
(三)“三述”制度规定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考核依据《西北师范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标准》(见附件)。总分共100分,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四十三条 考核采取年度自查自评、考核组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实地察看等形式进行。
第四十四条 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照执行:
(一)设立“小金库”的;
(二)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追究的;(三)领导班子考评等次为不合格的。
第四十五条 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在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给予通报表彰。单位考核结果等次为“不合格”的,领导班子要向学校党委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同时取消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当年评先选优的资格。问题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结果,装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北师范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