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师范大学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4-18

西师党发[2014]2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全面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加快推进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依照《西北师范大学全面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指导思想:坚持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加大教育、监督、改革、制度创新力度,更有效地预防腐败,规范权力运行,构建风清气正的和谐校园。

第三条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是针对党员、干部工作和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廉政风险问题,全面查找风险点,分析风险因素,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建立监控预警机制,并及时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进行考核修正,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和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第四条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实施范围包括全校副科级以上干部(含民主党派和非中共党员干部)、机关各部门、及直属、附属、后勤单位的全体干部、党员。

第五条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对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负总责;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廉政风险的排查与预防

第六条  排查风险点。一是查找岗位风险。结合岗位职责,通过自查自找、部门评议和组织审核等形式,查找可能引发不廉洁甚至违纪违法行为的岗位、工作环节和事项,确定为风险点。二是查找部门、单位风险。查找本部门、本单位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工作中,特别是在人、财、物管理工作中,行使自由裁量权、内部管理权等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报分管校级领导审核。三是查找学校风险。重点查找领导班子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的风险点,由班子讨论决定。

第七条  制定防控措施。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对照排查出的风险点,深入分析可能导致风险产生的因素,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控和化解措施,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明确责任人、落实监控人,并建立相关责任追究机制,达到预防风险的目的。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排查的风险点和制定的防控措施,经本部门、本单位领导班子研究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核后,填写《西北师范大学单位廉政风险防控点排查、定级表》、《西北师范大学廉政风险点及风险等级汇总表》和《西北师范大学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登记表》,报学校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含电子版)。排查出的廉政风险点和制定的防控措施,在本部门、本单位进行公示,并通过文件、网络等形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廉政风险信息的监控和预警

第九条  廉政风险预警就是在实施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过程中,学校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查找的风险点和制定的防控措施,在进行思想教育的同时,加强管理和监控,及时纠正不当行为,避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演变为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条  学校实行风险点分层动态监控管理。对于学校层面的风险点,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重点预防、管理和监督,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参与监督;对于部门、单位的风险点,预防、管理和监督以相关部门和单位为主,其主要领导要亲自监督,接受纪委(监察处)等部门的检查和考核;对于岗位风险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岗位责任人联合开展预防工作,接受本单位、本部门主管领导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管理和监控,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及时化解风险,并及时上报纪委(监察处)。

纪委(监察处)监控获取的廉政风险信息,依据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

(一)对在岗的工作人员,采取谈心疏导、批评教育、信访约谈、诫勉谈话以及责成有关单位进行处理等方式进行预警处置。

(二)对部门和单位,采取对责任领导诫勉谈话、发送防控建议书、限期整改等方式进行预警处置。

(三)对新发现的风险,责成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及时制定防控措施,化解风险。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预警处置结果回告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接到预警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对廉政风险成因进行剖析,制定整改措施,形成书面报告,及时回告纪委(监察处)。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预警处置情况通报制度。纪委(监察处)实施预警处置的重要个案和综合情况,要及时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四章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考核和修正

第十四条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考核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十五条  考核标准

(一)学校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对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高度重视,排查、界定风险点准确,防控措施有力,相关档案齐全。

(二)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廉政风险的排查预防、监控预警、后期处置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没有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群众满意度高。

(三)注意总结和研究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不断修正廉政风险内容,完善措施,改进工作。

第十六条  考核方法

(一)个人自查。副科级以上干部每年要进行一次自我评定,客观真实地评价自己履行“一岗双责”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情况,填写《西北师范大学党政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表》。针对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二)部门、单位自查。学校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考核标准每年对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向学校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提交自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本部门、本单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基本情况;二是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制定和执行情况;三是风险化解处置情况;四是本部门、本单位领导干部履行风险监控预警职责情况;五是本部门、本单位其他教职员工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情况。自查报告要求客观真实,找准薄弱环节。

(三)重点抽查。学校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针对风险内容及岗位实行不定期抽查,抽查结果及时反馈给被抽查部门,该部门、单位依据反馈结果及时修正防控措施。

第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不断总结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经验,查找问题,不断修正和完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对已界定的风险,建立长效防控管理机制;对新的风险和多次发生的问题,及时制定防控措施,不断加大风险预警与防控管理力度。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责任制。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本单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检查和年度考核工作。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抓好自身和责任范围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本人落实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情况纳入本人年度述职述廉报告。对实施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措施不力,致使本部门、本单位或所属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