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师党发[2011]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学校与中层两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推动学校科学发展,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2010年11月10日新修订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以学校和中层两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职责为依据,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内容、检查考核与监督和责任追究明确予以规定,形成职责清晰、任务具体、监管有力、常抓不懈的工作体制。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决定和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单位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坚持与各项具体工作相结合,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要坚持将责任制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做到廉政工作有人管,履责情况有考核,失察失职有追究。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校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 担负着全面领导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学校发展总体规划,融入学校各项中心工作。
校党委、校行政领导班子对全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校党委、校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会议和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和师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四)监督检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中层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五) 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加强作风建设,促进机关和领导干部作风转变,服务基层,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敢于批评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消极不良现象;
(七)领导、组织并支持校纪委(监察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经常听取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八)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及时提出具体指示和整改要求。
第七条 党委书记、校长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应当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信件亲自批阅、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要对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全面履行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每年至少一次听取分管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提出具体指示和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查。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增强监督意识,自觉接受监督,带头开展监督。
第九条 校纪委(监察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协助党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并承担以下具体责任:
(一)按照学校党委安排,组织党员、干部和教职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文件和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接待和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依纪依法查处案件,坚持有错必究,有案必查,严肃党纪政纪;
(三)严格执行责任制的各项规定,规范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加大预防和纠错的工作力度,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或依纪追究责任;
(四)创新工作方法,加强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对不廉洁行为和腐败案件易发部位进行深度调研,提出专项治理和防范措施,不断完善业务工作制度;
(五)协助学校推进校园廉政文化建设,将廉政文化与师德师风教育相结合,培育干部职工和师生廉洁从教的良好道德风尚;
(六)加强纪检监察机构自身建设,努力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带头廉洁自律,秉公执纪,依法办事。
第十条 各单位(学院、机关部门、后勤产业、直属附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努力构建权责明晰、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
第十一条 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及其下属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党政正职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副职的廉政状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党政副职对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及科级以下干部廉政状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部署和任务,研究安排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业务规范,对管理上的漏洞或不廉洁行为的苗头要及时发现,批评纠正,加强管理和防范;
(三)了解掌握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定期检查涉及基建、采购、招生考试、成绩管理、财务管理、设备物资管理等重点岗位、重点部位人员的工作情况,对有关人员加强教育和监督,经常提醒,防止发生违纪问题;
(四)发现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校纪委(监察处)报告,需要查处的要积极协助配合校纪委(监察处)进行查处;
(五)带头遵守《廉政准则》,增强勤政廉政意识,加强内部监督,对违纪违规和不廉洁行为要敢于开展批评,及时纠正;
(六)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对班子其他成员落实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班子其他成员要对分工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十四条 校党委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中层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纪委、组织部、监察处、人事处、审计处等机构和部门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工作,具体工作由纪委(监察处)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要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情况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十六条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领导小组要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七条 学校要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根据各自职责开展检查工作并运用检查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校党委常委会要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党委全委会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每年应向省委和省纪委专题报告。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第二十条 学校要建立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师生和离退休职工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省上和学校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在选拔任用干部中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在推荐、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授意、指使、强令工作人员或与工作人员串通一气、弄虚作假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在招生考试、教学科研、工程建设、物资采购、财务管理、后勤产业等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或法律法规的;
(七)本单位发生较大案件,或因管理混乱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群众生命财产遭受损失,或对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对本单位、本部门出现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甚至阻挠、干扰纪检监察机构查处的;
(九)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于追究。已退休但按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责任制实施细则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责任制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4月7日发布的《西北师范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