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师办党发〔2007〕10号
各学院、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财务管理工作是学校管理体系中的重要方面,财务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和制约着整个学校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是强化内部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正常、有序、有效运行的需要,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需要。为切实加强校内各单位经费管理和民主监督,规范资金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校办学规模扩大,办学渠道不断增多,各单位资金支配量越来越大,资金使用范围更加广泛,经济风险进一步加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也相应增加。各校内单位党政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要认识到财务管理工作不但是一项可支配的权利,更是一种责任,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维护领导干部威信,提醒和保护干部在经济上不犯错误的关键环节。要制定职责清晰、程序严谨、要求明确的管理监督制度;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保证各项资金规范使用;要从学校事业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立足于我省、我校实际,围绕中心工作,统筹谋划、厉行节约,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二、加强各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原则
l、各单位在财务管理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财经法规、制度和操作规范;
2、要通过设置适当的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合理分工,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3、要本着“民主管理、群众监督、促进廉政、凝聚人心”的精神,积极推进本单位的民主理财、民主监督工作;
4、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财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党组织(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监督责任。
三、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1、严禁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和私设“账外账”行为,不得将公款用于违规经营和不合理开支。
2、由学校分配给各单位支配和使用的资金,不得使用虚假票据领出后形成“二次分配”的资金来源。
3、严禁面向学生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自定收费标准;对允许收取的各类费用,应当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和学校指定的收费票据进行收取,防止各种“乱收费”行为的发生。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校内各单位向内部职工或社会公众进行有偿集资活动,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各种集资、入股等还本付息或者支付股息、红利的活动。出资入依法共同出资组建各类企业、公司,应当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5、各单位利用学校有形或无形资产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收坐支,逃避学校的财务管理与监控。利用以上资金购置各类固定资产应当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并纳入学校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四、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各单位要根据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财经纪律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其内容应当包括:
1、行政负责、党政共管
各单位原则上要在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财务工作,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可另设若干副职协助分管财务工作。单位党政负责人要对本单位资金的安全负责。党政负责人要定期检查本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监督检查财务人员的工作,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定期沟通财务开支及管理情况。
2、集体决策、民主理财
要明确制定本单位的财务开支权限,明确不同开支金额具体的审批程序和权限。较大金额开支和经济活动要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各单位应当实行民主理财,每学期要向本单位教职工公开财务计划、财务收支状况,做到财务管理工作公开透明,接受教职工监督,真正体现有群众参与、让群众明白、使群众满意。
3、配备人员、明确责任
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立两名专(兼)职财务代办人员,履行会计和出纳责任,分别负责日常收支项目的账目登记和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在人员配备过程中要防止由一人兼管或主要负责人兼任财务管理人员,各个岗位之间要形成相互制约的内部监督机制。
会计责任:会计人员要切实按照《会计法》、《审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对合法、真实、完整、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才能记账核算;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要退回,在更正、补充后才可接收。记账和算账要及时准确,做到账表相符、账账相符、账款相符、账实相符、账据相符、内外账务相符等。
出纳责任:出纳人员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得混淆公款和私款,不得擅自借支公款。严禁用“白条”代替库存现金,如有违反者,以挪用公款论处。对手续完备的单据才能报销付款,严格执行“十不付款’’的规定,即没有单据不付款,未经审批不付款,超越权限审批不付款,开支不当不付款,用途不明不付款,印章(签名)不全不付款,数量金额不清不付款,事实不符不付款,前欠不清不付款,接待手续不清不付款。出纳人员要对所发生的单据及时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
4、账户管理和现金管理
校内各单位除学校指定进行独立核算的二级财务部门和具有经营执照的单位外,一律不得擅自开设银行账户,所收取的现金应当及时送交学校财务处,不得坐收坐支或自行保管;不得以个人存折的方式存放现金,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
5、财务移交和监交手续
各单位财务负责人和财务管理人员工作调整或离职时,应当及时清理所经手的业务,并办理财务移交手续。移交内容包括:各种证件、印鉴、单据、账本、报表、现金、实物,以及与财务工作相关的其他资料和物品。移交人对所移交的财务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承担责任。财务移交时要编制详细的移交清册,并在财务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移交和接交。移交清册经相关人员签字后由移交人、接交人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五、责任追究
1、单位负责人、主管财经的领导对本单位的经费管理和使用负全部责任。因教育不及时、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到位,导致有关人员违反财经纪律和管理制度的,或知情不报、隐瞒事实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2、会计人员由于不执行会计监督职能,对不真实、不合法、违反财经制度的原始凭证不鉴别、不审核,导致有关人员贪污、挪用、乱借乱用公款的,要追究相关人员渎职责任,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3、出纳人员违反财经纪律,包括违反库存现金限额规定,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而知情不报等,一经查出,视其情节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