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师纪发〔2006〕1号
为切实加强对查办案件中涉案款物的管理,严格依纪依法办案,保证办案工作顺利进行,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没收、追缴违纪违法款物管理的通知》、《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办法》和《省纪委、监察机关自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一、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因案件需要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款物采取暂予扣留、封存措施以及作出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处理,必须做到严格依纪依法,理由充足,程序合规,手续完备。
二、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款物,在办案过程中应先采取暂予扣留或者封存措施。案件审理结束后,依据处理决定办理没收、追缴或者返还手续。
三、本规定所指的涉案款物,是指学校纪委、监察室承办的各类案件中可以证明案件情况的货币、有价证券、银行存折、信用卡及实物,不包括文件、资料、财务帐目等书面、影像资料。
四、涉案款物由学校纪委、监察室和保卫处统一协调保管、处理。处理涉案款物需经案件主管领导审批后,由纪委办公室发出处理通知。
五、暂予扣留的现金,需在当日或次日存入学校指定的银行帐户,登记备案并出具“涉案款入帐登记单”。暂扣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折、银行信用卡等,由纪委办公室当日或次日交财务处保管,并办理交接手续和出具“涉案物品入库清单”。以上有价证券等如因案件需要变现后,按现金入帐程序办理。
暂扣的涉嫌违纪违法物品,在完成证据使用后,在三日内交保卫处保管。案件承办人、保管人在认真核实物品后,在暂扣清单上联名签字盖章并出具“涉案物品入库清单”。暂扣的金银、钻石、古董、名人字画等贵重物品,由案件承办人与保管人一起装袋(箱)贴封,并注明物品特征。
以上物品如需通过鉴定评估确定价值,由纪委办公室委托进行专家鉴定,由物价评估中心进行评估并出具法律文书。
保卫处要设立专门的存放地点安全存放以上物品,并建立保管物品台帐和档案。
六、案件承办人与保卫处共同负责封存物品的监管。
七、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涉及的暂扣、封存款物,经主管领导批准,由纪委办公室出具“涉案款处理通知单”、“涉案物品处理单”,与案件承办人、保卫处共同办理移交手续。
八、案件审理结束后,应该予以没收、追缴的违纪款、物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纪委办公室出具“涉案款(物)处理通知单”,办理上缴财政或有关部门手续。
对于不能上缴的应该予以没收、追缴的物品,由纪委办公室在结案后委托法定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款项进入学校指定银行。
对于应退还、解封的款物,由纪委办公室书面通知,承办人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九、对调查人主动交代,但难以查证的违纪违法款物,应由被调查人填写自愿上缴违纪违法所得清单后,按照以上程序办理有关保管、处理手续。
十、承办人员一律不得私自保管、处理、暂扣、封存、没收、追缴的款物,不得擅自使用、外借暂扣的车辆、通讯工具等物品,严禁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及孳息。
十一、保卫处要确定专人负责有关物品的保管,防止遗失、损坏等情况发生。
十二、各有关方面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对不按规定及时上缴涉案款物、个人私存、私用涉案款物,擅自动用银行专户存款,造成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