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师党发〔2004〕58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党政工作人员思想作风建设,严肃党的纪律;行政纪律,促进勤政廉政,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党政工作人员基本要求
(一)党政工作人员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理念;坚决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
(二)党政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诚实正直,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揭露违纪违法和腐败行为。
(三)党政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组织原则,做到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保守秘密,严于律己,清正廉洁。
(四)党政工作人员必须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牢固树立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勤奋工作,开拓进取。
第二条 党政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未经批准参加各种游行、示威或者非法聚集活动以及其他群体性事件,或者参加各种非法组织及其活动;
(六)有悖共产党员的信仰,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参加邪教或者有害气功组织;
(七)发表、散布和传播诋毁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基本制度及大政方针的言论;
(八)编造或者传播妨害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谣言。
第三条 党政工作人员应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九)打听、了解职责范围内不该知道的属于保密的情况;
(十)在干部任免、人事调动、职称评定、招生、考试、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等工作中,擅自泄露涉及机密的有关会议内容、讨论方及试题、标底等。
(十一)擅自泄露、扩散有关举报材料,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情况和内容;
(十二)违反案件保密制度,传播案情,或向案件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人员及亲友传递消息;
第四条 党政工作人员应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政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
(十四)违反组织原则,拉帮结派,搞非组织活动,妨害学校或本单位的团结和谐;
(十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采取跑官要官、请客送礼、托人说情等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十六)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或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十七)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
(十八)在职工录用、岗位竞聘、人事调动、职称评定、评优评奖和发展党员等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组织。
第五条 党政工作人员应保持廉洁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九)在招生录取、考试、职称评定、人事调动、干部任免、毕业生就业、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维修、采购、经营或者经济审计、案件查处等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索取钱物,徇私舞弊,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和程序,为自己和亲朋谋取利益;
(二十)介绍或者接受亲朋到校内承包工程、推销商品,或者允许亲朋在自己职权管辖范围内从事商业经营、商业代理等经济活动;
(二十一)以各种名义向领导干部赠送贵重礼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领导干部收受下级单位或者个人以各种名义赠送的贵重礼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二十二)私自设立收费项目向学生或者校内外单位和个人乱收费;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或者手续费,将其据为已有或者合伙私分;
(二十三)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
(二十四)在本单位、下属单位、工作联系单位或涉案单位报销各种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或者接受上述单位提供的外出免费旅游、度假、探亲等;
(二十五)私自向下属部门、工作联系单位索要或者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公设备等;
(二十六)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二十七)涉足色情或变相色情场所,参与赌博、酗酒闹事或聚众斗殴;
(二十八)挪用公款,或借用公款逾期不还或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
第六条 责任追究
(二十九)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党委抓好本规定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每个党政工作人员都要严格和自觉遵守本纪律规范的各项条款,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三十)党政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处分。对于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可根据情况进行诫勉谈话或者采取停职、调离原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解聘等组织处理措施。
(三十一)在处理违纪人员的同时,依照甘肃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和《西北师范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三十二)本规定由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十三)本规定从下发之曰起施行,原下发的《西北师范大学党政工作人员纪律规范》(西师党发[2000]46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