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师党发(1992)33号
根据党章和省委转发纪委《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若干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现作如下规定:
一、对党员的纪律处分,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由基层党总支审查后报校纪委,由校纪委根据批准权限审批或向校党委、省纪委报批。
二、对党委管理的正处级干部,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按照组织程序,经校纪委立案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校党委批准。
对党委管理的正处级干部,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由校纪委立案调查经党委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纪委批准。
对党委管理的副处级干部,给予党纪处分,由校纪委立案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党委批准。
三、对党委管理的科级干部,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基层组织提出处理意见,由校纪委批准,报校党委备案。
对党委管理的科级干部,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由校纪委会同有关基层组织立案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党委批准。
四、对总支、直属支部委员会委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基层组织提出处理意见,由校纪委批准,报校党委备案。
对总支、直属支部蚕员会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由校纪委会同有关基层组织立案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党委批准。
五、对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一般党员,给予警告处分,由基层组织提出处理意见,由校纪委批准,报校党委备案。
对于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一般党员,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由校纪委会同有关基层组织立案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党委批准。
六、对一般干部、学生、工人党员及具有初级职称的一般党员,给予党纪处分,由基层组织提出处理意见,报校纪委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