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西北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4-18

 西师党发(1992)33号

 

根据党章和省委转发纪委《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若干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现作如下规定:

 一、对党员的纪律处分,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由基层党总支审查后报校纪委,由校纪委根据批准权限审批或向校党委、省纪委报批。

二、对党委管理的正处级干部,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按照组织程序,经校纪委立案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校党委批准。

对党委管理的正处级干部,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由校纪委立案调查经党委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纪委批准。

对党委管理的副处级干部,给予党纪处分,由校纪委立案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党委批准。

三、对党委管理的科级干部,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基层组织提出处理意见,由校纪委批准,报校党委备案。

对党委管理的科级干部,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由校纪委会同有关基层组织立案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党委批准。

四、对总支、直属支部委员会委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基层组织提出处理意见,由校纪委批准,报校党委备案。

对总支、直属支部蚕员会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由校纪委会同有关基层组织立案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党委批准。

五、对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一般党员,给予警告处分,由基层组织提出处理意见,由校纪委批准,报校党委备案。

对于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一般党员,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由校纪委会同有关基层组织立案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党委批准。

六、对一般干部、学生、工人党员及具有初级职称的一般党员,给予党纪处分,由基层组织提出处理意见,报校纪委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