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纪委工作职能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4-18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校纪委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一、基本职能

(一)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组织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意识。着力抓好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工作,使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党的纪律。

(三)检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与学校的决议决定以及规章制度的情况,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着力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方法措施防止各种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重点对招生考试、基建工程、物资采购、组织人事、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学术诚信等工作实行过程监督。

(四)认真协助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严格执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督查“一岗双责”的贯彻落实;组织协调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推进廉洁教育和校园廉政文化建设。

(五)负责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受理党组织、党政干部和党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揭发、检举和控告,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组织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向校党委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

(六)保障党员的权利。对党的领导干部和下级党组织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认真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的案件,维护和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七)积极开展调研工作,研究探索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结合学校实际提出具体的工作思路和措施建议。

(八)完成校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创新及对外拓展职能

(一)加强与省纪委、省委宣传部纪检组、省高校纪工委等上级组织的沟通与联系,及时请示汇报,争取更多的指导和帮助,维护学校的社会声誉,为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创造风清气正的外部环境。

(二)加强与安宁区人民检察院的协作与联系,充分发挥两家共建“预防职务犯罪联系站”的作用,搞好学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三)加强与省内外高校纪检机构的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反腐倡廉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开阔工作思路,提高工作质量,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四)坚持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深入调查研究,拓展工作领域,不断创新学校反腐倡廉工作的思路和方法。